據新華社北京9月9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範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依法懲治走私犯罪。其中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
  據介紹,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兩個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標準,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指出偷逃應繳稅額應以走私犯罪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強調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不論已受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的具體對象,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走私貨品偷逃稅額10萬元以上即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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