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1月28日電 題:學者建言冤假錯案:設法官責任豁免制和懲戒委員會
  記者 馬學玲
  “如果不對我國法院在實踐中施行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進行合理的限定,建立必要的明確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很容易導致法官不敢獨立審判、不願獨立審判乃至不能獨立審判,最終使‘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目標落空。”
  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肖永平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座談會上作如上表述。當日,來自全國20位法學院校校長(院長)就司法改革發表了看法。
   現實之困:錯案倒查,法官自由裁量權如何保障?
  從河南趙作海案,到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再到“蕭山5青年劫殺案”……近年來,一系列有社會影響力的冤錯案件被依法糾正,持續引發關註。
  針對社會此起彼伏的呼聲,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個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並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今年10月舉行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也進一步明確要“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對此,有專家提出,一味地強調“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有可能剝奪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本質。
  事實上,專家的擔憂並不是空穴來風,正如中山大學法學院院長徐忠明所言,“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旦發現案件錯了,就會有‘做死’的想法,因為一旦翻出來,就有十幾個人,甚至幾十個人受到懲罰。”
  在這一背景下,一些法官出現不敢獨立審判、不願獨立審判乃至不能獨立審判的情形。
  有媒體指出,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辦案人員辦錯案,也可能是因為迫於嚴打的壓力,或者迫於“有關領導”的壓力。
  對此,肖永平指出,當前,中國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處理好保障裁判者獨立行使審判權與防範裁判者瀆職或者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關係。
  源頭治理:應嚴格限定“錯案”的認定標準和範圍
  肖永平認為,為了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受影響,應嚴格限定“錯案”的認定標準和範圍。
  事實上,一些媒體和規範性文件所使用的“冤假錯案”只是社會學意義上的一般說法,因為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冤案”和“假案”均沒有法律描述,只列舉了上級法院可以改判的一些情形,這些情形可以稱為“錯案”。而“冤案”和“假案”,只是錯案的特殊形式,或者說是錯案中最嚴重的情形。
  肖永平說,在司法實踐中,冤案和假案的比例很小,如果真正發生冤案和假案,糾正起來也比較容易。錯案卻不同,凡是違反法律規定,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只要定性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有重大問題等等,都可能列入“錯案”的範疇。
  為此,他建議,對“錯案”的認定還應進一步限定、明確,對於程序、實體上存在瑕疵或錯誤的案件,如果通過二審、審監程序加以糾正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認定質量瑕疵案件,沒有必要歸為錯案追究責任。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也還需要考量法官是否存在牟取私利、有違中立地位的情形。
  “據我瞭解,還不存在單純因為質量瑕疵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肖永平建議,錯案責任追究的對象主要是冤案和假案,對其他類型的錯案應該嚴格限定認定標準和範圍,建議以承辦法官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和重大過失”為必要條件。
  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友根也認為,至少是重大過失的、枉法裁判導致的冤案,才可能“終身追究”。
   過程控制:明確錯案責任追究的啟動條件
  “再精密完善的司法制度和再公正高明的法官,也不能保證絕對不發生‘錯案’,因為錯案的判斷具有不確定性。”
  肖永平說,在現代法治條件下,不同法官因對證據的採信、新證據的出現、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規定模糊、法官固有的自由裁量權的認識不同,都可能導致不同法官對同一個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因此,不能簡單地根據一份“正確”的判決就認定其他不同的判決是“錯誤”的判決。
  在肖永平看來,一個現實可行的選擇是,根據法官的具體外在行為,如對法定訴訟程序的違反、中立地位的背離(私自與對方當事人或者律師聚會、就餐)、當事人利益的損害等,評價其是否已喪失作為法官所必備的公信力、公正性,並以此為標準追究法官的責任。
  “‘錯案’的結果只是啟動這種責任追究的必要前提,而不是充分條件。”肖永平強調。
  肖永平建議,應借鑒醫療事故的鑒定方法,建議由法官、檢察官、法學專家、仲裁員、立法工作者、律師、公證員、執法監督員、人民監督員等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組成錯案責任認定委員會認定錯案,並按照嚴格限定錯案責任標準認定法官責任。
  肖永平提醒,儘管法官裁判應該兼顧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對“錯案”的判斷標準應該以明文的法律規定為根據,避免以其他效果為根據認定錯案,否則會導致“錯案”範圍的擴大化,也可能會使裁判者無所適從。
  西南政法大學校長付子堂則提醒,對於錯案,要實事求是具體分析,究竟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如果是公安或檢察環節出現問題,那就不應該把板子打到最後法院的這一關上。”
   制度預防:建法官責任豁免制度,設法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
  一個現實難題的解決,離不開制度設計的改良,冤假錯案亦不例外。事實上,十八屆四中全會亦明確要“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為此,肖永平建議,在《法官法》或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中規定法官責任豁免制度,“賦予法官充分的職務保障,既是其職業特點的需要,更是保障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其實,各國法官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免責權,即法官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下,因履行司法職務的不作為或不當行為,有不被追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
  肖永平說,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和《審判紀律處分辦法》也規定了法官“免責”的若干情況,但該司法解釋能否得到其他部門的認可和執行,是存有疑問的,容易導致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擴大化問題。
  “因此,對法官責任的追究應堅持‘法有明文規定’的原則,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官法》作進一步解釋或補充規定。”肖永平說。
  在肖永平看來,與此同時,還應設立專門的法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專門負責法官的遴選及法官責任追究工作。
  付子堂則指出,“懲”的同時,也應註意“獎”,要讓那些沒有辦錯案、比較優秀的法官得到真正可見的利益。
  付子堂進一步建議,應建立法官錯案信息年度備案制度和內部年度通報制度,“也就是通過制度設計,增加司法系統法院內部的透明度,使法官之間能夠相互監督。”(完)  (原標題:學者建言冤假錯案:設法官責任豁免制和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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